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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處 - 學務處公告 | 2024-05-28 | 點閱數: 370

臺南市下營區下營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090828校務會議通過

1110629校務會議通過

     1120118校務會議通過

1120830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

  (二)教育部 111 年 6 月 1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76945A 號函

  (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4 條之相關規定。

  (四)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通過之附帶決議。

二、目的:

  期望學生養成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首要培養學生自理、自治的精神及優雅端莊的氣質,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

三、學生服裝之規定:

  (一)本校學生穿著以便服為主,逢體育課時以運動服為原則;以安全考量,建議勿穿拖鞋上課;若遇全校性活動,則以統一服裝為主,此外無硬性規定。並無要求學生於衣服上繡姓名或學號。

  (二)季節交替時學生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自行審酌增減衣物,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

  (三)遇天氣變化有保暖需求時,可自行採內加、外加保暖衣物方式處理。

  (四)穿著之服裝,應注意整齊清潔、並留意勿有傷害善良風俗之圖案或字眼。

四、儀容注意事項:

  (一)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頭髮以自然、乾淨、方便學習及活動為原則。

  (二)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清潔,以身體健康為原則。

  (三)指甲定期適量修剪,以保持個人衛生。

五、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2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四)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考量學生在生理、心理、宗教、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五)對於校內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六)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共同營造多元開放、健康友善的校園。

  (七)對家長及學生辦理說明會,聽取家長及學生意見,以民主程序之方式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六、 本要點經服儀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