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下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0 學年度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甄選簡章
壹、 依據
(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四)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南市教幼字第 1020256977 號函訂定、南市教幼 字第 1060417182 號函修正)辦理。
貳、工作內容
(一) 協助各項教學工作及教保活動。
(二) 協助處理幼兒園園務行政工作並依幼兒園園務需要彈性調整工作內容。
(三) 工作場所之環境衛生及維護。
(四) 其它臨時交待事宜。
參、 報名資格條件:
(一) 基本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
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2.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
(二) 報名資格:符合基本條件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具備幼兒(稚)園教師資格。
2.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
書。
3.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 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教保員資格:
( 1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 101 年 1 月 1 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
幼兒園教保員。
( 2 ) 10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 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 101 年 1 月 1 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
換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其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
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教保員資格。
報名資格審認文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本校)
(一) 最高學歷證明。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需繳驗下列證件:
( A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 B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 C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 D )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準用教育部新修正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查證,若經查證不符或不具有擔任教保員資格者,取消其資格。
(二) 相關科系學經歷證明、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32 學分證明書。
(三) 身份證。
(四) 報名表(請貼相片)。
肆、 報名日期及方式請親自或委託至現場報名,考試結果於當日甄選後公告,請自行查閱本校網
(http://www.syes.tn.edu.tw)公告。
一、招考報名日期: 111 年 4 月 25 日(週一) 8 時至 16 時。例假日不受理報名
二、報名地點:臺南市下營區下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臺南市下營區中山路二段 72 號)電話: 06-6892181#312 幼兒園主任 。
伍、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招考甄選日期: 111 年 5 月 02 日(週一)上午 9 時依序開始(上午 8 時 40 分前報到)。
二、甄選地點:臺南市下營區下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陸、甄選類別及名額:幼兒園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國教署教保員代理缺),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柒、聘期: 111 年 5 月 04 日起至 111 年 4 月 30 日止。(依實際到職日起聘)
捌、選聘方式:
(一) 口試佔總成績 50%。(含資料審查)
(二) 教學演示佔總成績 50%,教學演示內容為自選教學主題試教。
(三) 每位應考人員教學演示時間與口試時間各 10 分鐘。
(四) 總成績相同時,依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總分未達 80 分不予錄取)。
玖、 待遇
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辦理。
拾、錄取聘用
一、甄選結果公告:於招考甄試當日 16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未錄取教師除公告外不另外通知。
二、錄取人員應到本校幼兒園報到,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三、錄取報到時間: 111 年 5 月 03 日(週二)上午 8 時起。
拾壹、附則
(一)聘任期限自 111 年 5 月 04 日起至 112 年 4 月 30 日,但若代理原因提前消失,應無條件結束代理,不得異議。
(二)經本次甄選錄取者,應攜帶履歷表、郵局存摺影本、報考時所提各項證件正本、最近三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 健康檢查表(含胸部 X 光透視)、到職前 2 年內曾任職於幼兒園者,任職前須繳交已接受 8 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
練,且在 2 年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其他人員(如未曾任職者、超過 2 年以上未曾任職者)到職後需接受基本救命
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請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並於報到當日與本校依勞動基準法簽訂
定期契約簽約,錄取人員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棄權。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錄取後於一周內繳交)
(四)甄選人員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甄選人員自行負責。
(五)經錄取後發現有「教保人員服務條例第 12 條」各款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六)錄取人員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進用,任職期間及權利義務依該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