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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學務處 - 學務處公告 | 2024-05-11 | 點閱數: 49

1.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1 條規定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6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0466284B 號辦理補充說明。

2.宣導內容

法規名稱: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8 及 9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四 章

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及主動迴避陳報事項

第 8 條

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第 9 條

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