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 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 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 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 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 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