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下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8學年度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甄選簡章
(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四)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南市教幼字第 1020256977號函訂定、南市教幼字第 1060417182 號函修正)辦理。
(一) 基本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 條規定,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2.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條第 1項各款之情事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
第 1項各款 之情事者。
(二) 報名資格:符合基本條件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具備幼兒(稚)園教師資格。
2.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
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3.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
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教保員資格:
( 1)中華民國 100年 12月 31 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 101 年 1 月
1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
( 2) 100年 12月 31 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
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
領有結業證書,於 101年 1月 1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幼
兒園教保員,其於 110年 12月 31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教保員者,得由服
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教保員資格。
報名資格審認文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本校)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需繳驗下列證件:
(A)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 份。
(B)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 份。
(C)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D)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準用教育部新修正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查證,若經查證不符或不具有擔任教保員資格者,取消其資格。
一、招考報名日期:108年9月12日(週四)8時至16時。例假日不受理報名
二、報名地點:臺南市下營區下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臺南市下營區中山路二段 72
號)電話: 06-6892181-312 幼兒園主任 蘇翌蒨。
一、招考甄選日期:108年9月 16日(週一)上午9時依序開始(8時 40分前報到)。
二、甄選地點:臺南市下營區下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辦理。
拾、錄取聘用
一、甄選結果公告:於招考甄試當日 16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未錄取教師
除公告外不另外通知。
二、錄取人員應於幼兒園報到,如逾期未報到者,
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三、錄取報到時間:108年9月 17日(週二)上午9時起。
拾壹、附則
(二)經本次甄選錄取者,應攜帶履歷表、郵局存摺影本、報考時所提各項證件正本、
最近三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健康檢查表(含胸部 X光透視)、到職前2年內曾任
職於幼兒園者,任職前須繳交已接受 8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且在 2年有效期
限內之證明文件;其他人員(如未曾任職者、超過 2 年以上未曾任職者)到職後需
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請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
續,並於報到當日與本校依勞動基準法簽訂定期契約簽約,錄取人員逾期未報到
者,視為棄權。
(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錄取後於一周內繳交)
(五)甄選人員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
由甄選人員自行負責。
(六)經錄取後發現有「教保人員服務條例第 12條」各款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七)錄取人員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進用,任職期間及權
利義務依該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委 託 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 108學年度上學期代理教保員甄選,茲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南市下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住宅電話:
手機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住址:
住宅電話:
手機電話:
中華民國 108年 月 日
切 結 書
本人報名參加臺南市下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8學年度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甄試,無下列情事: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條第 1 項各款: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7.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服公務交代不清者,不得任用為教
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三)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2.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3.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
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4.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二、 本人經甄選錄取為代理教保員,俟後若無法辦理核薪,同意無條件解職,並溯自到職
日生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償及救濟。
三、 如本人取消錄取資格或應解聘者,願自負其責,絕無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四、 以上所具切結屬實。
此致
臺南市下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具切結書人 (簽名蓋私章)
中 華 民 國 108年 月 日
臺南市下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8學年度代理教保員甄選報名表
編號: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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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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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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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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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H) (手機) |
婚姻 |
□ 已婚 □ 未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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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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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歷 |
畢業學校 |
系 所 |
修業起訖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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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 證明 |
登記日期: 教師證字號: 種類: 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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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經歷 |
服務學校 |
職稱(或教授科目) |
服務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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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由本人親自填寫,如經錄取後發現有不實情事,除願意接受解聘外,本人願負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報考人: 【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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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由本校甄選委員會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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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件 名 稱 |
項目 |
文件名稱 |
查驗項目是否完備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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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報名表 |
□ 有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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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書面審查資料 |
□ 有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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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
□資格符合 □資格不符 |
審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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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成績 |
口 試 |
試 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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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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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結果 |
□ 正取 □ 備取(第 順位) □ 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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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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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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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下營區下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8學年度
代理教保員甄選(個人簡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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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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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 類別 |
□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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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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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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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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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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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或指導相關活動具體事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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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教 育 理 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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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簡歷以不超過一頁為限。